湘潭市应急管理局 湘 潭 市 公 安 局 关于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行为的公告 为加强我市烟花爆竹安全治理和燃放管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和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烟花爆竹禁限燃的规定,未经许可,不得在禁止燃放区和限制燃放区限制时间段内燃放烟花爆竹。 二、严禁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三、严禁流动经营烟花爆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变更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许可证的,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严禁非法运输烟花爆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五、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由公安部门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在禁燃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生产经营单位将仓库、厂房等场所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无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相关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用于非法生产、储存、经营烟花爆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九、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等生产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或者烟花爆竹非法销售(含互联网或者微信经营)金额达到一定数额,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涉及烟花爆竹的非法违法行为。凡举报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等行为并查证属实的,按照《湘潭市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给予奖励。举报电话: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10(公安局),0731-55551009(市应急管理局)。 湘潭市应急管理局 湘潭市公安局 2025年12月24日

责编:王莉君
来源:湘潭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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